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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量刑3-4年判8个月
更新时间:2015-09-21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3-4年判8个月

由: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吴某某,江西吉安人

辩护人:温祖发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4月8日,民警在工作检查时发现吴某某利用某摊位以每部一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电脑向他人的手机储存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非法牟利,民警并当场抓获吴某某,现场缴获电脑主机一台及高清成人片目录一本。涉案的电脑主机内共查获淫秽视频文件2998部。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以上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片,吴某某供认其复制、贩卖淫秽视频500至600部,非法牟利500至600元。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吴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牟利罪量刑建议为3年到4年有期徒刑。

过程:温律师接到案子后,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及时会见吴某某了解案情,并主动联系吴某某亲属,告知案情进展。根据案情,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吴某某对于犯罪的数额存在未遂的部分,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积极、悔罪态度良好,综上,建议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牟利罪,判处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家属对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本案在于温律师在接受该案后认真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在形成法律意见后积极与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特别在庭审过程中精心准备发问准备辩护词,用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法官判案提供参考,旁听的被告人家属深受感动, 法院判决也采纳了温律师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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