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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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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清律师:员工未要求休年休假雇主也应支付三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2-05-04
问:我已在一家个体工商户的餐馆连续工作将近两年。因我2011年未休年休假,近日我要求老板就此给予补偿,但老板说他只是个体工商户,而我也没有提出过休假。老板的理由成立吗?      答: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只要雇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保证雇员享有年休假。雇工未要求休假不等于放弃。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休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只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已书面放弃,才能按自行放弃处理。故老板不能因为你未曾要求休假而否定你的权利。同时,雇主应当给予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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