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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解除,承租人“一走了之”需担责
更新时间:2020-04-02

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对房屋不满意、计划有变或者后悔了想退租,怎么办?“一走了之”能解决问题吗?近期,我院就审理了一起“退租”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初,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租赁仓库用于储存、经营,租期三年。同年5月,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发函反映仓库进水造成材料损失以及东方公司禁止西岸公司在仓库门口进行装卸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东方公司亦复函表示进水系不可抗力、装卸作业系占道经营。为此,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于6月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次日,东方公司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6月30日,西岸公司搬离案涉仓库并将钥匙寄送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拒收钥匙。后东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西岸公司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西岸公司所陈述的仓库进水非系出租人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场地也非合同约定的场地,故其主张双方之间租赁关系已经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西岸公司已经搬离的事实,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无实际意义,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存续亦无必要,故而认定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但是基于被告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故而对于东方公司主张的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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