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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领取他的工伤(亡)待遇金
更新时间:2017-12-14

案情简介:

邢某是某电力公司职工,2017年4月18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七师社保金)对邢某各项工伤(亡)待遇进行了核定,经过两次核算,最终确定邢某丧葬补助金26502元、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个人账户38857.11元,其工伤(亡)待遇合计737679.11元。邢某父母在邢某因工死亡之前已先后过世。邢某和妻子于某在1986年9月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邢某的工伤(亡)待遇确定后,第七师社保局将该笔款项打入某电力公司账户,委托某电力公司给死者家属发放。2017年8月21日,邢某生前公司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签字审核,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但邢某的妻子于某于2017年6月27日意外死亡。

于某与邢某系再婚,于某与其前夫生育一女温某,于某父亲在1999年已去世,于某母亲刘某某尚健在。温某在母亲于某去世后持某电力公司部门领导签发的“邢某工伤(亡)待遇发放金”花名册领款时遭财务拒绝成诉。

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温某系邢某妻子于某与其婚前生育女儿。邢某被依法认定为因工伤(亡),第七师社保部门核定了应该享受的工伤(亡)待遇金并将该笔费用打入邢某生前供职单位吧被告某电力公司账户,在邢某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于某的情况下,该笔费用应当由于某领取而成为于某的合法财产。本案中,于某未实际领取邢某工伤(亡)待遇金时意外死亡,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此财产作为于某的遗产转由于某的法定继承人女儿温某和母亲刘某某继承。于某母亲刘某某公证声明放弃继承由温某一人继承,被告某电力公司就应当将邢某的工伤(亡)待遇金交付给原告温某,迟迟拖着不予向温某发放的行为构成对温某权利的侵害。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某原公司职工邢某工伤(亡)待遇金737679.11元,诉讼费5588元由被告某电力公司负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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