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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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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更新时间:2012-08-23

20124月,谭某在兰州某小区门口被一辆奥迪小汽车撞伤,该交通事故经交经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后谭某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之后,谭某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肇事方因已经购买足额的保险,及时的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谭某与保险公司就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根据不同的标准,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谭某找到本律师后,经了解案情,本律师发现谭某与保险公司计算的数额都很准确,各自的依据也没有错,双方的主要焦点集中在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也可以说是户口的性质上。

据此,本律师给谭某分析,保险公司一般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才会按城镇标准积极主动进行协商赔偿,否则,因为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双方很难就此协商一致,与其大费精力谈判协商,不如一边起诉,一边就证据方面再进行补充。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即准备材料、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期间,对电梯厂家、小区的管理公司等进行调查走访,他们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都拒绝为谭某提供居住、务工收入等证明。在谭某的房东提供了租房证明的前提下,居委会与街道办也以未办理居住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居住证明。

在所有方法都用尽之后,谭某已经做好了接受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准备,但毕竟相差20余万元,这些钱对一些富人不算什么,但对于身受七级伤残的谭某今后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

看到谭某拖着伤残的身体,一瘸一拐的奔波在维权的路上,阵阵酸楚涌上我的心头,也限入对法律规定深深的思考:人生来平等,不分贵贱,我命是命,汝命亦命,无不同,何来价格差异,同样为受害人,同样生活在这座城市,因为户口性质的不同,赔偿数额竟然如此悬殊。201071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被一些媒体以大大的标的宣传同命同价,但其只在因同一侵权行为(例如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才起作用,其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胜利终归坚持最后的人。开庭前夕,我到谭某住处商谈一些事宜,再次询问谭某以往工作的具体细节,希望从中能找到一些价值的信息。这一次,谭某提起到因为兰州市场原因,做维护、维修工作需要的一些耗材,都是每月从兰州一家比较大型的公司邮购,但每次的邮件都已经丢弃。据此,本律师感觉本案有了转机,急忙申请法院向相关快递公司调取了一年多来十几次的邮递记录,还有一年多来谭某在银行向兰州公司每月汇邮购款一千至两千元的相应证据,加上谭某房东的租房证明,最终,法官认定:谭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珠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判决各项赔偿数额共计39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谭某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本案中,如果谭某一开始就在珠海办有居住证,也就不会有此心惊胆战的诉讼过程,或者说,根本不需要诉讼,保险公司就会支付赔偿款,谭某也会省下一笔不小的法院诉讼费用。并且,如果不是证据方面在后来有了转机,法院最终很大可能会按农村标准判决赔偿款。所以,一张居住证说它价值20万元,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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