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尹屹律师
湖北-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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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多余预付款返还
更新时间:2014-04-21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9年末与B公司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当年A公司按照合同预计数量全额支付合同款,2010年初B公司交付部分货物。2013年中旬,A公司向B公司要求返还多余预付款,B公司拒不返还。

A公司于2013年底将该案委托于我,其案情并不复杂,B公司在回函期间承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事实,但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经过我的分析认为,由于合同明确注明:“预付款多退少补”,故而该款应当属于合同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约定还款期的,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的,以债权人主张后经过合理期间起诉案诉讼时效,并收集了相关案例。

其后在庭审中,法官比较倾向于我的观点,由于庭审效果等原因,B公司与A公司调解,以一次性支付余款的90%作为了解该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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