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在废旧金属市场设点销售地条钢、废钢材等产品,后因供货生产厂家不按时供货,被告到生产厂家追讨预付款。生产厂家报案后,侦查机关已主导双方对账为由,让双方出具了对账单,账单中无产品型号,名称,规格等详细信息,无法确定是否为地条钢、废钢或其他什么钢材。但检察院以此为依据,同时以被告的几次不同供述为证据指控犯罪。本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焦点】1、涉嫌销售数额不清;2、销售了多少不清;3、公诉人以生产厂家供货多少推定销售数额,但生产厂家销售了涉嫌犯罪产品数额不清;4、被告在废旧金属市场销售废旧金属、地条钢,是否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被告在销售产品时也告诉过购买人所售产品性能等等。
【律师辩护观点和结论】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仍未判决。律师认为无罪,法官采信律师观点也认为无罪,但公诉人不干,侦查机关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