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王某军驾驶注册登记为罗某军的小型普通客车右转时遇原告及第三人驾驶电动车同向至此,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军负事故全责。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十级。张某要求王某军等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5924元,后法院判决支持损害赔偿共计105482.82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损失,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前刚从事工作一个多月,且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我方提交了事故发生前及之后的工资收入凭证,最终法院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判决误工费,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