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卢某某驾驶皖1940714号变型拖拉机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琪琪死亡,后常州市新北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变形拖拉机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某父母委托律师起诉卢某某及两保险公司,卢某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庭审过程中,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以驾证不符为由,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不能免责。经过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的努力,最终新北法院采纳了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判决两保险公司均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