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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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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撞死人 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14-03-04

案情简介:20094271930分左右,陈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市区一路段,在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的陆某所骑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致陆某跌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4日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没有上诉。

律师评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法律已将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第三,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运用逻辑分析这一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的重大事故的,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律师提醒:电动车在本市十分普遍,在此提醒各位电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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