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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绑人要钱 巧妙辩护重罪轻判
更新时间:2012-05-04

酒后冲动绑人要钱 巧妙辩护重罪轻判

李勇律师

ⅹⅹ年ⅹ月ⅹ日晚,三被告人A、B、C在某市城区某酒楼门前里端以被害人D、E(二人系夫妻)偷看A小便为由,对被害人D进行殴打,之后将两被害人拉到旁边偏僻的小巷继续对D实施殴打(法医鉴定D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D被迫将身上钱包交给A(钱包内有现金若干,银行卡及身份证),被告人A与C即将被害人D拉直附近银行,在ATM机上取出现金若干元,期间,由被告人B负责看守受害人E,B将E放回并要求E拿出2000元来赎回受害人D。被告人A、C将受害人D带回与B汇合,后三被告人将受害人D带到该市另一公园深处,并要受害人D给E打电话要求送赎金,受害人E报警后协助警方将前来拿取赎金的被告人A、B抓获,被告人C见A、B长时间未回,便将受害人D放回并逃走,数日后投案自首。

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以绑架罪刑事拘留并逮捕,接受了被告人B的家属委和律所指派后,承办律师即在侦查机关了解了相关案情,依法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发情况,即提出了"侦查机关定性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的意见,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不予采纳,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过与公诉检察官对案情和适用法律反复的论辩后,公诉机关将案件定性改为抢劫并依法起诉,后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不同刑罚,被告人B获刑四年。

相关法律提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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