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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同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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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建房但未办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
更新时间:2012-04-05

1992年我家以人口多住房紧张为由,申请建造房屋,经批准在我家老房东边建两间,房屋建好后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9年6月我家要拆迁,拆迁人以我家1992年建造的东边两间房屋没有房产证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我拿着建房申请及批准文件到土地局和房管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他们说房屋已经被批准拆迁,不能办理。请问:我后建的两间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吗?房管局不给我办理产权证合法吗?这两间房屋应不应该算拆迁面积?

律师解答:
首先,你建房时经申请和批准,因此后建的两间房屋是合法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土地管理局和房管局不给你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若对后建的两间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你可以通过拆迁裁决方式予以解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面积予以确认。

【原因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建筑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建筑。本案中的房屋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只是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合法性。
既然是合法的建筑,为什么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又拒绝办理呢?这是因为,此时该房屋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的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因此,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不给景旭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正确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而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一般是按照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为准,由于景旭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故应按照建房申请时的申请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相结合的办法处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面积时,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实际面积等于或大于批准建造面积时,应以建房申请批准的面积为准,实际多建的建筑面积因没有获得批准应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不应获得补偿。
【一点看法】: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等于违章建筑。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就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此外,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登记为准,我们在生活中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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