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良同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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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超生子女同样享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2-04-01

超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保护。河南省新乡市某村委会以超生子女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拒绝给一对超生姐弟支付土地补偿款,被他们告上法庭。日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孟营一村村民委员会分别支付丁宇、丁邵姐弟土地补偿费4000元。
丁宇、丁邵姐弟俩是新乡红旗区洪门镇孟营一村村民,姐姐今年20岁,弟弟18岁。他们所在的村位于新乡城市规划区,村里的土地被占用后,按照土地补偿方案应给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4000元,可是该村委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却没有他们姐弟俩的份,原因是他们姐弟俩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来的,也就是超生子女。得知自己不能领取土地补偿款,姐弟俩将村委告上法庭。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一审认为,两原告是其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来的超生子女,被告孟营一村村委会根据其制定的户口界定标准,不给两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姐弟俩的诉讼请求。
姐弟俩不服判决结果,后向新乡市中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丁宇、丁邵的父母超生,违反了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应由其父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丁宇、丁邵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款是民事法律关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丁宇、丁邵出生申报户籍时就落户在孟营一村,其二人已经在该村居住生活十余年之久,已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原审以超生子女为由认定其二人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欠妥;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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