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立贤律师
全国
从业13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232
好评人数
827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聂某诉济南某教育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07-17

1、案件情况 :原告通过网上获知被告公司快速记忆培训项目,被告公司业务人员多次邀请原告前来参观考察,原告应邀来济南被告公司考察,考察期间被告公司业务人员夸大该快速培训项目的市场前景并隐瞒公司未取得商务备案的事实,原告在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匆忙与被告签约并交纳了18余万元加盟费用,后在被告处参加了为期5天的快速记忆培训,并再次购买了相关课件教材,后原告选定经营位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之后合作中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提供的课程课件并不能满足教学培训目的,无法持续更新,原告联系其他已经开店经营的加盟者发现其他加盟者普遍存在此类问题,因为被告课程课件无法及时更新,导致快速记忆培训招生及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合同解除及费用退还事宜未果,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被告公司未取得商务备案、不具备两个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即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二、被告作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主体,明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者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恶意规避加盟者享有的冷静期权利,其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应该获得法律保护,加盟者仍然享有冷静期;第三、被告公司课件课程涉嫌盗版,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第四、被告公司并未取得教育教学许可证,快速记忆类培训项目需要是经过批准许可的项目,需要在教育主观部门取得教学许可证,但是被告并不具备,该经营资源瑕疵也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而是著作权转让协议,被告已经将涉案项目著作权转移给原告,且原告已经获得并使用,故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不同于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绝大部分费用,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签订的快速记忆培训协议书解除;2、被告共计退还原告各项加盟费用合计15万元;3、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2、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名称虽然叫做著作权转让使用合同,但是并不能因为合同名称就逃避其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因为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且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被告公司的,且统一装修风格、统一形象、统一经营。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之后,就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公司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其作为从事快速记忆培训的主体,其并不具备两个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会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同时作为教育类培训项目,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是无法正常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工作的,但是被告公司并不具备教育办学许可证,其也不能协助加盟者办理教育办学许可证,故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用之后,是无法实现教育培训的目的;最后,被告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和课件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一点会直接影响加盟活动的开展;综上上述关键信息都是属于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经营资源信息,鉴于加盟者和加盟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被告作为特许人理应在签约之前,务必真实、完整、准确的向原告进行信息披露,以免影响原告作出准确的意思表示和判断。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在此,承办律师对广大加盟者进行提醒,选择某一个加盟项目,务必提前进行相关考察,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帮忙查询这个公司是否取得商务备案?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必要时还可以向已经加盟的经营者进行求证,落实加盟公司服务情况,切记匆忙投资加盟,如果投资加盟后发现存在问题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建议尽快固定证据然后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