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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曼龙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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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保住同居期间获赠的400万房产
更新时间:2012-10-26

女方童某与男方寇某2008年相识。自2008年年初,开始同居。2009年年底,寇某提出想买一套房子,以便于双方共同居住。由于寇某是外地户口,没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于是,双方协商以童某的名义买房,用童某的公积金做贷款,寇某负责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童某名下。双方于2010年1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二居室住房一套。之后,寇某每月负责还银行月供款。二人继续同居至2012年5月份。2012年6月之后,童某与寇某分手。童某搬回娘家居住。

不久,男方寇某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二居室房屋。

女方的父母向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尚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应当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我们承认,男方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按月支付了房屋月供款。但需要指出的是女方童某对于该套房屋也是有贡献的。原因在于:第一,女方承担了二人同居期间的其他生活费用;第二,女方为照顾男方的生活起居付出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第三,买房时占用了女方的首套房购房指标,占用了女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第四,该套房屋确实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

女方的父母还反映了一个重要情况,男方寇某曾明确表示过这套房子就是买给女方的。律师帮助查证核实情况。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起诉,女方童某保住了价值400余万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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