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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崇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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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例之二
更新时间:2017-09-25


【案情摘要】:
原告李一X(系化名)、李三X(系化名)系兄妹,系被告李二X(系化名)之妹,三兄妹的父亲李亮(系化名)于2006年1月去世,三兄妹之母于2002年2月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李亮、李二X名下房屋,于2010年4月被拆除。2010年3月,李一X、李二X、李三X向涉案房屋负责拆迁的拆迁公司出具家庭协议,内容如下:涉案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现遇拆迁,经全体家庭成员李一X、李二X、李三X共同协商后确定授权李二X,全权办理上述地址及房屋的拆迁一切事宜,签单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撤离拆迁现场,补偿款的存折做在李二X明下并由李二X领取拆迁补偿款存折,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由受托人李二X全权负责,与拆迁公司、拆迁人无关,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后李二X代为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450万元,李二X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将属于李一X和李三X的份额分配给二人,故李一X、李三X起诉至法院。
李二X辩称自己也是拆迁被安置对象,450万元不应当全部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扣除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份额后再进行遗产的法定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

1、 李二X作为拆迁全权代表所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

2、 拆迁获得的450万元是否应当作为李亮的遗产。

3、 遗产分配的方案;

【法院认定及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李二X与李亮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产权人,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内,根据拆迁协议,二人均作为拆迁被安置对象,各获得一半的拆迁份额,李一X及李三X并非拆迁安置对象。李二X代表兄妹三人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属于李亮遗产部分的拆迁利益为225万元,根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李一X、李二X及李三X分别获得7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李二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一X和李三X各75万元。

【律师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由于李一X及李三X并非拆迁安置对象,法院根据拆迁协议确定李亮及李二X各得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合法有据。以此为基础,属于李亮遗产部分的拆迁利益为450万元的一半即225万元,在三个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均分,各得75万元,李一X和李三X有权要求李二X就其领取的拆迁款中属于李亮名下的拆迁利益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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