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委托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价值115万元的混凝土,账期为一个月。
委托人在绝望之中找到了我。秉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我详细研究了案情发现,由于债务人拒绝付款,其他债权人已诉案件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