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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舜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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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缓刑辩护案
更新时间:2013-08-09

开设赌场罪缓刑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小区某某号房开设赌场,并雇佣王某某、叶某某、涂某某在赌场工作,其中王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联系赌客,涂某某负责记账、收钱,叶某某负责望风。2012年某月某日,公安机关在该店二楼赌场查获一桌正在赌“三公”的十多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以上四名被告,并缴获赌资若干和手机若干部,并从一楼铁皮箱缴获人民币3万余元。

案情分析:

接受案件及策略:余律师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受理该案件时,王某某已经刑事拘留,在了解到王某某是单身母亲以及有一女人在读幼儿园的特殊情况后,余律师紧急启动申请取保候审的的程序,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在后续辩护阶段,余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罪辩护的可能性较小,只能从缓刑(最好的结果)方面尽力而为。

辩护策略:
针对该案件,余律师分析该案件赌客的特点,定性是本案没有开放式地吸收社会上不特定的居民参赌,没有吸收职业性、豪赌人员等赌客,提出本案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辩护观点,同时针对王某某的个人情况,提出对其适用缓刑。在庭审辩护过程中,还抓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的漏洞(现在勘验笔录没有关于一楼的勘验记录和绘图),提出一楼缴获的人民币3万余元不是赌资的观点。

审判结果:

余律师在辩护词里直接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情有据,法院依法采纳。法院同时对该案另一名被告涂某某也适用了缓刑,由于主犯李某某和叶某某是累犯而判决实刑。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该案判决中,法院还认定现场一楼缴获的人民币3万元不是赌资,在扣除罚金后退还给被告李某某。

法律文书展示: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余祖舜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之前,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和已经取保候审的王某某核实了有关案件事实。鉴于王某某就起诉的涉嫌罪名予以认罪并深刻悔罪,辩护人现根据该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对王某某犯罪行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为盼!

根据刑法72条并结合74条之规定,适用缓刑主要有三个条件,其一是原判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不是累犯;其三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前二个条件,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案情符合前二项条件。本案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就是第三个条件。

结合本案的特点和王某某的综合表现,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本案从整体而言,相比有预谋、职业性的开设赌场等案件而言,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要低、社会危害性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如庭审所了解的事实,本案开设赌场的地点是第一被告李某某用于展销某品牌酒类的经营地点,且参加赌博的均是某某小区的平时就比较熟悉的居民之间,本案没有开放式地吸收社会上不特定的居民参赌,没有吸收职业性、豪赌人员等赌客,其主观恶意性比较低,社会危害性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坦白自己的罪行、深刻悔罪,且已经受到了应有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且被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人生观和思想观得到了极大的改造,辩护人相信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能积极报效社会、热爱家庭、关心他人。

3、被告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任何前科,也没有任何社会上的劣迹,表现一贯良好,在邻里亲友中的口碑一向甚好。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自有其本人平时未能约束自己不良行为的原因,但也有误交损友以致以身试法的客观因素。为此,从整个社会效应来看,王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4、被告是单亲家庭的母亲,其年幼小孩张某某一直由王某某独自抚养并亲自照顾,张某某目前在某某小区的某园早期教育中心就读英语班,平时就读时均由王某某接送。从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起居方面考虑,请法庭予以从宽量刑。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从罪前表现来讲,被告人没有前科,家庭社会责任感强,没有任何社会劣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罪中情节来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客观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从罪后情节来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悔罪表现良好,且有年幼小孩需要照顾生活起居和教育,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得到自我控制并消除。为此,敬请法庭能从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余祖舜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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