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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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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作为子女监护人领取前夫工伤死亡赔偿金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3-06-08

前妻作为子女监护人领取前夫工伤死亡赔偿金成功案例

余祖舜律师


案情简介:夏女士与曾某婚内生育二子,200***日,夏女士与曾某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儿子曾大的抚养权归女方,儿子曾二的抚养权归男方。曾某为**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司机为林**,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不幸去世后,在处理曾某巨额赔偿金事宜时,曾某父母和曾某哥哥采取诸多措施阻止夏女士行使监护权,阻止夏女士以小孩监护人身份保护小孩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并误导交警部门和曾某所工作的公司。

案件代理:余祖舜律师接受代理后,与交警部门接触,交警部门对关于监护权的法律法规认识很模糊,公司也认为小孩一直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赔偿金可以由小孩爷爷奶奶领取。余律师鉴于有关部门和公司对法律认识的误解和淡泊。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向交警部门、该公司、社保机构发生法律意见书,指导夏女士向该公司和社保机构送达警示通知函等应急法律措施。后续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了夏女士的权益,该案最后获得了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的双份赔偿金。

附件:维权工作的法律文书展示

1关于曾大、曾二监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向曾某工伤(死亡)认定处理事宜的通知并声明

关于曾大、曾二监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夏女士的委托,就曾大、曾二的法定监护人提出本法律意见,供夏女士以及有关法律关系人(或单位)方参考。

一、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夏女士以及有关法律关系人(或单位)参考,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委托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获取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方应谨慎使用并予以保密。

二、本意见书基于委托人提供以下之书面材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法律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1*公交认字[201*]A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派出所证明

3、曾某、夏女士全家户口簿

4、夏女士身份证

5、夏女士与曾某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三、基础事实

夏女士(女,居民身份证号:……)与曾某(男,居民身份证号:……)婚内生育有二男。长子曾大,现年10岁;次子曾二,现年8岁。

200***日,夏女士与曾某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儿子曾大的抚养权归女方,儿子曾二的抚养权归男方,……。双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曾某为**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司机为林**,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

四、法律意见

(一)、关于曾大、曾二的监护人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规定,在曾大、曾二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母亲夏女士是曾大、曾二的监护人。这在法律上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1,我们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专属人身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当父母均去世之后,才出现指定监护人的情况。

2、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

虽然夏女士与曾某已经离婚,但该夫妻二人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法律变更。

关于离婚后父母的监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21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因此,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会因离婚而取消。

3、针对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母亲的监护权保障问题,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因此,在曾某不幸去世的情况下,任何企图剥夺或干涉夏女士对二个儿子的监护权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违法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夏女士作为曾大、曾二的监护人,是唯一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为此,对于违法擅自以曾大、曾二的法定代理人所产生的民事代理行为,均是无效代理。

(三)关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实践中,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以及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村留守儿童,通常与监护人建立委托监护关系来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

委托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方面: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因此,在夏女士、曾某二人均在外务工的情况下,曾大、曾二由其祖父、祖母照顾,仅是曾大、曾二的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其祖父、祖母代为监护。该代理行为,并不会发生监护人身份的转移。仅是“监护职责”的委托,而不是“监护人身份”的委托。

并且,根据委托监护的法律规定,假如曾大、曾二侵权导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有其监护人夏女士来承担,特殊情况下,才由其祖父祖母承担。

综述。关于曾大、曾二的监护人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夏女士和曾某离婚时就小孩的抚养达成了约定,即使在曾某在世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夏女士对曾大、曾二的监护权。在曾某不幸去世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夏女士的监护权。虽然曾大、曾二在户籍地生活学习并由祖父、祖母照顾,但这种照顾的法律关于,是由小孩的父母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而形成的委托监护法律关系。这种委托监护法律关系,并不能产生变更监护人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曾某不幸去世后,有关赔偿金的乐趣权益人问题。

赠某不幸去世,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事故工伤赔偿,该二项赔偿金应由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领取,其中作为赠某子女的曾大、曾二的领取份额,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夏女士代为领取。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相关方知悉。

律师:余祖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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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曾某工伤(死亡)认定处理事宜的通知并声明

**工业有限公司:

本人夏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是贵司员工曾某的前妻,本人与曾某生育有长子曾大和次子曾二。因曾某工伤死亡,本人为曾大、曾二的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鉴于曾某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尚处于申请认定程序,故此特向贵司通知并声明如下:

1、未经本人签名确认(或书面授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曾某近亲属名义与贵司所签署的有关曾某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死亡)事项的一切法律文件或协议,本人一概不予确认其具有对曾大、曾二的法律约束力,并保留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诉的权利。

2、如曾某之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死亡,未经本人签名确认(或书面授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曾大、曾二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名义申领曾某的工伤死亡保险理赔待遇的,本人一概不予确认。

3、如曾某之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伤死亡,未经本人签名确认(或书面授权),贵司擅自支付或承诺支付有关曾某工伤死亡保险理赔待遇的行为,本人一概不予确认贵司之行为具有对曾大、曾二支付或承诺支付的法律约束力,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负。

特此通知并声明。

通知并声明人: 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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