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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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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购物店门前摔伤能否要求店老板赔偿?
更新时间:2014-06-19

常律师:

您好,上个月的一个雨天,我老伴在去一家小卖店购物时,不慎滑倒,导致右腿骨折。滑倒原因系因小卖店门前用来防滑的纸箱板被雨水浸透,我老伴踩上之后滑倒。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能要求小卖部赔偿吗?谢谢!

职工 于先生

答:未确保防滑措施到位小卖店老板应适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卖店以废旧纸箱板作为防滑垫,出发点是好的,但纸箱板被雨水浸透后未及时更换,明显不妥。由此造成顾客滑倒摔伤,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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