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林小斌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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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纠纷(代理原告)
更新时间:2012-09-10

【事实经过】

20011031,原告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同支行处开设龙卡(储蓄卡)一张并一直使用。20111031,原告在该银行储蓄卡未丢失的情况下,账户被他人利用伪造储蓄卡在广东盗刷七次,共损失人民币40250元。原告于当日向公安机关110及新店派出所报案,该案于201228被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经侦大队,2012320立案侦查。现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质量合格的银行储蓄卡,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本市法院已经产生了不少对储蓄卡被盗刷案例的生效的判决。在起诉前我们查阅了本市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生效法律判决,在当事人第一时间报案,且有证据证明卡没有离身,在异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承担百分八十的主要责任。本案由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报案,相关证据的收集都比较充分。因此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银行方的代理人对事实和法律部分没有太大争议,主要是要求我们提供报案时有出示被盗刷原卡的笔录材料,证明该卡在异地被盗刷时没有离开当事人的身边。我们在开庭过后当即前往当事人报案的派出所,要求调取当天的报警笔录,被告知需要法院的协函。随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对该笔录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目前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实务总结】

近年来,类似的储蓄卡被盗刷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每个案件情况有所差异,法院最终判决的持卡人、银行、商户承担责任比例各不相同。银行设置ATM机系为方便储户取款、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应视为银行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的延伸,银行依法负有管理、维护ATM机,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的义务。就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储蓄卡被盗刷的第一时间需要立即报案,携卡前往公安机关作笔录,以证明被盗刷当日储蓄卡未离身。这也是日后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总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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