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陈某驾驶闽D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涵江区保尾经高林街往雪津啤酒厂方向行驶,经“豪龙洗车场”附近路段时,遇曾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乘车人王某)自路左向右变更车道撞上闽D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莆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陈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将面临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且陈某存在逃逸情节,法院认定刑期将会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羁押于莆田市**看守所。
受陈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节、成因及事故当事人各方过错,认为陈某在事故中不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法定复核期间内依法向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经交警支队重新调查,采纳了本律师意见。
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也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陈某得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