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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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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04-07

基本案情

甲和乙原为夫妻,甲为男方,乙为女方。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在办理离婚时,双方共有两处房屋,一处有房屋产权证书,约定该处房屋归乙所有。另一处是回迁房,暂时还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由于民政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房产的分割,要求不需有房产证,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不能写在离婚协议中,所以,甲和乙就另行写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均签字并按手印。后甲起诉要求分割双方离婚时约定归乙方所有的回迁房,乙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此案件。

判决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对该回迁房不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双方已经对该回迁房进行了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由于民政部门制式的离婚协议要求房屋的分割必须是有房产证的房屋,为了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分割完毕,因此,当时在民政部门就又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归乙方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合法有效,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了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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