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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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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后一直未给办理产权证退房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5-04-04
我当事人 为外地来乳在某旅游度假区购房的业主,其于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31 日前交付房屋。后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我当事人接到地产商交接房的通知后,就来到了开发商处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其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材料悉数交给了地产商。按照合同约定,地产商应在房产交付后的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一年半后开发商仍未给我当事人将产权证办好。无奈,当事人找到我,讲述了整个购房经过,本人认为按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约定,房产在交付后一年内,开发商仍无法给购房者办理好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起诉到法院。后案子争取成功,法院判决我当事人胜诉,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地产商需要支付我方当事人相关购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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