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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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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木材老板梁某涉嫌诈骗老挝大红酸枝木材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介入辩护免牢狱之灾!
更新时间:2013-03-11

【核心提示】梁某,福建厦门人,以倒卖木材为生。20116月买家王某到福建厦门买走梁某一批大红酸枝木材价值70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将70万打入梁某账号,梁某负责将木材运至东莞塘厦锯木厂。预购此批木材的田某到锯木厂看货后,欲买入此批木材,于是将木材标上序号并告知王某将木材运至田某住处就付款。事后田某发现木材是假货就立即通知王某,经王某再次检查之后确定是假木材而非真木材。王某多次联系梁某,梁某不得不以股东商量事宜推脱。后梁某积极联系木材上家邓某,最后得知邓某已过世的事实。王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梁某多次未果后,事情不了了之。20128月王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随后梁某被捕。

【重大刑事案件基本案情】


梁某,福建厦门人,近两年从事木材生意。王某,湖北人,多年从事木材生意。2011619日王某到福建厦门购买木材,并在马湖大地城7号仓库A9区看到一批木材,总共20块。王某通过木材上张贴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木材老板梁某。电话中,梁某告知其是正宗的老挝大红酸枝,双方谈妥20块木头总共70万元。晚上19时许,梁某与王某约到仓库见面并验货。梁某告知如果梁某预购此批木材的话需要提前支付定金1万元。621日,王某将定金1万元支付给梁某指定的仓库管理员邱某保管。622日,王某与梁某达成口头协议,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70万元转账给梁某,邱某退还王某定金1万元,梁某打电话派马湖大地城7号仓库的工作人员将该批木材运往王某指定的东莞塘厦锯木厂。当时仓库管理员陈某负责叉车,并见过该批木材。晚上18时许,王某的一位朋友田某见过此批木材之后打算购买此批木材,并在木材上做了序号。双方约定,王某将木材运到田某家里之后再付款,624日下午16时许,王某将木材运至田某家中。晚上20时许,田某突然致电王某说木材有假,双方检查之后确实发现木材存在问题,于是王某打电话质问梁某。梁某当即否认,此批木材是梁某从上个买家邓某处花了58万购买而来。梁某与邓某曾有多次生意往来。于是梁某不得不以股东商量事宜再决定退钱。

事后王某派人将木材运回马湖大地城7号仓库A9区,并继续联系梁某。此时梁某及其妻子秦某也经常打邓某电话打算问清此事,但是电话一直打不通。8月中旬,梁某终于得知邓某在老挝因木材纠纷的问题被人枪杀的事实。王某联系梁某几次之后,也不再联系梁某,而梁某也以为此事也已结束。

20128月王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随后梁某被捕。梁某家属通过刘平凡,不辞劳苦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携业务主任程先华刑事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事后,梁某家属同意本网律师的建议,立即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辩护人直至二审结束为止!

律师精彩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办案靠的是专业、精准和细心。

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会见梁某了解案情、奔走检察院阅卷及交材料,且积极与梁某家属沟通汇报案情。向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取保申请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出具律师意见书观点如下: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经犯罪嫌疑人梁某家属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作为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律师。经过律师阅卷分析本案证据材料、会见听取梁某的叙述以及听取梁某家属的情况反映,两律师认为:

厘清梁某是否涉嫌诈骗罪,需要厘清的关键事实有两点:一是:邓某是否欺骗了梁某,导致其购入假木材而不自知?二是:梁某出售木材给王某之前,其是否已明知木材是假货而有意为之?

一、无法排除“邓某有意卖假货欺骗梁某而梁某不自知”这一合理怀疑。也即,邓某有意出售假货予梁某进行诈骗的疑点,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

(一)本案证据显示:邓某出售木材予梁某前后,其本人的交易行为地点和方式的选择及其家人行为,疑点众多,耐人寻味。

(二)相反,梁某却如实供述了其与邓某之间的交易行为,未有任何隐瞒。秦某证言及《伸冤求助材料》也部分印证了梁某的供述内容。

二、无法排除“梁某在出售木材之前,因不知晓木材性质而出售致使王某受害”这一合理怀疑,也即:梁某并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骗钱的目的。

三、涉案木材屡经易手,辗转数地,“王某或者田某利欲熏心掉包木材而意在陷害经验不足的梁某”这一合理怀疑,亦无法排除。

四、本案2011年上半年既已发生,而今年8月份才立案查处,难免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也令人怀疑王某的用意。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五、另外,梁某家庭负担沉重,上有体弱多病父母要供养,下有11岁和3岁两子要抚养,妻子无业,现家庭已面临崩溃境地。经济上,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上,紧靠其妻子照顾一家老小,精神上无任何支柱和盼头。恳请贵院设身处地为梁某家庭考虑!

【刑事大案要案办案结果】

本案在刘平凡律师及程先华律师齐心努力下,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梁某涉嫌诈骗一罪作不起诉处理,梁某免获牢狱之灾。事后梁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刘平凡律师和程先华律师的办案结果,并表示非常佩服对两律师的办案效率和认真仔细负责的办案态度。

【法律法规】

《刑法》

规定,骗取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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