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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纠纷】争夺周转补助费案
更新时间:2015-08-25
争夺周转补助费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李红和杨青结婚,婚后,与杨青父母同住在一处宅基地房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杨青的父亲。 2011年,上述房屋被拆迁,杨青的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记载,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被安置人为上述四人,拆迁人应按被安置人数和2万元/人的标准支付周转补助费。之后,杨青的父亲领取了四人应得的周转补助费。 2014年,李红与杨青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中并未对上述周转补助费进行处理。离婚后,李红多次找到杨青及杨青父母,索要周转补助费,均遭拒绝。李红遂以杨青及杨青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三被告支付周转补助费。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责令杨青的父亲向李红支付周转补助费,驳回李红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问题一:杨青的父亲于2011年即领取了周转补助费,李红却于2014年才起诉索要该款,是否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问题二:李红与杨青诉讼离婚的判决中,并未对上述周转补助费进行处理,是否意味着李红不应享有周转补助费? 对于问题一,本律师认为,因本案的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李红诉请的是对杨青的父亲所领取的周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涉及的是物权保护请求,而不是债权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往往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故此,在本案中,李红虽然在杨青父亲领款2年后才起诉,但并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超过的问题。 对于问题二,本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鉴于当事人双方是夫妻俩,法院通常只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共同财产则以另案解决较妥。本案中,杨青父亲领取的周转补助费,除包含有李红、杨青的权益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杨青父母的权益,故此,在李红与杨青的离婚判决中,并未直接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红已丧失对该共有财产的权益。现李红通过另诉的方式,要求领款人杨青的父亲给付周转补助费,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得到了支持;而杨青及其母亲并非领款人,李红要求他们给付周转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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