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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13-12-19

责任无法认定应属于工伤

案例:陈某于2011年4月24日23时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后昏迷,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以此为依据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主要有两点:1、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2、鉴定结果表明,陈某所驾驶车辆未见与其他车辆碰撞新鲜痕迹。

我们接受委托后,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1、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是否表明陈某承担主要责任?2、鉴定结果中的无新鲜碰撞痕迹是否表明一定是单车事故?

我们团队分析焦点一后认为:劳动者只需要举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没有承担主要责任即可。应该说立法者之所以表达为非主要责任,而不是次要责任,就是考虑到这种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责任认定中“事故无法认定”,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是误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片面地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分析焦点二后认为, 路口没有监控,且本案的当事人至今处于失忆状态,当时的真相难以查清。按照常识推理,不能排除肇事车辆疾驰而至,直接碰撞在身体上,然后扬长而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没有撞击车辆的痕迹便判断是单车事故,这样的推断是不符合生活常识的。

退一步讲,即使是因为陈某长时间超负荷的工作,引起眩晕之类导致这起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不属于工伤。

我们代理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工伤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就举证责任分配来讲,作为劳动者陈某来讲,她受伤后已经昏迷,要求她第一时间打报警电话,以帮助警方迅速找到肇事车辆,然后证明对方全责或者是主要责任,这样的要求是强人所难的。换句话讲,责任无法认定的结果不是陈某主观上造成的,这和懈于保护现场,懈于报警造成的事故无法认定本质上是不同的。

故法院接受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撤销了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工伤的认定”。

该判决生效后,该局作出了“是工伤”的认定。

撰文: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曹晓霞律师团队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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