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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将10万元借给了盛某,出具的借条写明:借款20万元(内含利息),借款两年,到2009年底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盛某,还款人盛某、盛某某(父)、程某(母)、王某(妻),并签字画押。借款到期后,盛某等四人拒绝还款,陈某无奈起诉至法院。但在诉讼过程中,陈某遇到了两个问题:1、关于实际的本金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2、盛某的家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效力。
分析:陈某将10万元借给了盛某,并征得了盛某全家人的同意一起作为还款人,他认为等于上了保险。但事实并非如此。具体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下:1、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必须要查明大额资金的交付过程,如银行往来凭证、现金交付时间地点、次数、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及经济状况等,只有借条尚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2、借款人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根据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的签字,如果不能明确具有担保或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则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承担债务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陈某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围绕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了积极的举证,并对被告的动迁安置房进行了查封,因此被告在开庭前数次要求调解,但因其要求太苛刻,原告未同意。目前案件法院已经判决陈某胜诉,并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