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健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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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6-06-21
 【违法强拆如何应对?】

韩先生生活在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其在该地拥有合法的房屋,一家五口的生活和乐融融,美满富足。2015年开始,房屋所在的区域开始进行土地征收,韩家一家人没有等来合法的补偿,等来的却是一群无理的人——**项目部的施工人员,这群工作人员来到韩家,开始对韩家的房屋进行违法的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韩家一家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项目部的施工人员有肢体上的冲突,韩先生的妻子和三位未成年的子女均被打伤。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韩家一家人还是没有保护住自己的房屋和合法的财产。

韩先生看着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此时内心是满心的愤懑,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到侵犯暂且不说,自己的家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受到了侵害。怎么样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是韩先生最关心的问题,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但面对嚣张的工作人员,韩先生深感自己的无能为力,于是他希望有一条可以实现自己诉求的途径,此时经过咨询与多方打探之后,韩先生发现唯有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先生来到了北京进行咨询,经过多方的对比分析之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度与细致的态度折服了韩先生,韩先生决定聘请京平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拆迁律师。京平资深拆迁律师程波、孙清泉介入案件的操作。

【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韩先生向民和县公安局报案,希望警察可以查处违法人员对于韩先生一家的财产和人身侵犯的犯罪行为,但是民和县公安局以韩先生长女的伤势没有痊愈无法做出伤情鉴定为由,一直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相关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一纸复议申请书将县公安复议至市公安局,但是市公安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

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公安部门作为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部门应该履行其法定职责,若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可追究其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人一纸诉状将复议机关——海东市公安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委托人韩先生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错误的裁判,裁定驳回韩先生的起诉。

面对错误的如此明显的裁判,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拆迁律师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其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的认定,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以委托人韩先生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为由驳回韩先生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在复议机关海东市公安局没有履行其法定复议职责的时候,韩先生有权将其诉至法院。

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在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自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本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也是体现了拆迁律师功底与细致工作的态度,那么就是委托人在邮寄各种文书的时候,相关证据的留存,对于后续的诉讼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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