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锦卿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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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更新时间:2006-02-07

刘甲与刘乙系同胞姐妹。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时,二人与父母共同分得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某村的三间平房,当时政府的确权份额为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二人之父亲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病逝于台湾,母亲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

二00四年,讼争房屋纳入拆迁,财产分割问题显露,为签订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双方数次协商分割房产,未果,刘甲即于二00五年七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等分分割讼争房产,即二人各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乙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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