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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3-10-04

2005潘集区的王某与外地的李某在外打工相识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在外做生意李某在一家超市做服务员2008王某在老家宅基地上花费几万元新建一栋两层房屋未办房屋权属登记2010王某与李某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新建的两层楼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声称两层楼房是其出资建设同居期间双方收入相互独立另外李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楼房是其与王某共同出资所建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层楼房是否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财产强调的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之外均应为非婚同居者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称其在老家宅基地上建设的两层楼房是其自己出资所建,而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最终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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