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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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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8-05-09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万**,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小区*栋***室,身份证号:******************

答辩人: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路**号3*栋2*单元***室,身份证号:******************

答辩人:杨**,男,汉族,19**年* 月**日出生,住**市****小区6*栋***室,身份证号:********************

答辩人:杨**,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四答辩人就上诉人黄**提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案三张借条明确记载借款为杨**生前现金支付,这一借款支付方式合情合理,符合当事人杨**的特定交易方式,无需再向法院提供上诉人所称的“银行往来凭条或直接交付现金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这一认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

一审阶段上诉人辩称“以前有过向他人出具借条,但实际上未收到款项,本案可能存在此情况,原告要提供相应的付款证据”,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因为“本案可能存在此情况”,也就是说也可能存在收到借款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借款系现金支付,无需再提供交付证据。

上诉人对于杨**借款来源提出质疑,认为杨**仅有退休金这一收入来源,借不出**万,也不可能有**万元存放于家中。这一辩称纯属其个人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须知**万元不是一次性借出,也不存在只有存放于家中的现金方能出借的情形。

**市民间借贷盛行,利息高出银行许多,借款给企业老板能牟取多得多的利息,这在**市人尽皆知。债务人黄**等黄氏家族成员在**市长期经营**超市,通过民间借贷手段向不少人借过款,以满足生意资金周转。杨**生前家境殷实,子女众多有稳定工作,其资金来源不是单一的。杨**三笔借款月息均为**%,就充分说明了以上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借贷事实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相符,一审法院对此予以了充分考虑。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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