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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德武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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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诉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5-18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注]侵权责任纠纷[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注][案由释义]
【案件字号】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83号 【审理法官】 苏中强 (代)张双博 肖福彬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3.07.18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 李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稽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合同 侵权 鉴定意见 诉讼请求 陪审
晁**诉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晁**。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负责人张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稽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晁**诉被告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刘*、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回对刘*、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的委托代理人李鹏,被告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24日22时,原告驾驶豫AW32**号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苟堂镇石庙南路段时,与刘*驾驶皖K97**6号、皖K9U**号挂车同向行驶在公路上停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新密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多发伤;2、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3、面颅骨多发粉碎骨折;4、左眼球破裂;5、失血性休克。皖K97**6号、皖K9U**号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79522.47元、误工费31625元、护理费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赔偿金171718.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拆检费600元、车辆损失14495元、估价费**0元,共计337786.48元。
被告李*辩称,原告请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核。已垫付给原告的700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核。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22时左右,原告晁**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W32**号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苟堂镇石庙南路段时,撞上刘*驾驶的当时同向停放在公路上的被告李*所有的皖K97**6号、皖K9U**号挂车,造成原告晁**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新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两人护理),支出医疗费用76742.47元,经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面颅骨多发粉碎骨折;3、左眼球破裂;4、误吸性肺炎;5、失血性休克。2013年4月29日原告伤情经郑州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豫AW32**号面包车车辆损失为14495元,原告支出拆检费600元、估价费**0元。被告李*已支付给原告赔偿款70000元。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同时查明,1、原告晁**及护理人员晁金升、刘艮花系新密市金海纸业有限公司员工;2、刘*系被告李*的雇佣司机;3、皖K97**6号、皖K9U**号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主车投保500000元商业三责险,挂车投保50000元商业三责险(均投不计免赔)。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制造业平均工资30012元/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事故认定书一份;
2、新密市中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门诊票据三份,陪护证明一份,新密市第一**医院门诊票据四份;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
4、新密市金海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劳动合同三份;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协议书一份,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估价费票据九张,拆检费票据一份;
6、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石庙沟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7、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两份、商业三责险保单复印件两份;
8、协议书一份,收到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应以票据记载的76742.47元为准;原告请求的在新密市超化镇崔庄村卫生所支出的费用,由于没有提供医疗机构的医嘱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不超出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营养费以10元/天均计算住院期间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虽然提交有证据,但是不能证明其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应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30012元/年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47天)的费用为20309.5元;关于护理费,结合原告的病情: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面颅骨多发粉碎骨折;3、左眼球破裂;4、误吸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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