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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自由的,怎能受牢笼枷锁?
更新时间:2015-07-19


一、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和武强(化名)恋爱结婚,武强为人仗义,但性格冲动好事,经常招引麻烦事,一次朋友喊他去帮忙打群架,他便去了,最后却导致对方一死一伤。很快,武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作为第一被告,被检察院指控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武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武强出事时,小丽已怀孕8个月,武强判刑入狱时,他们的孩子已一周岁零两个月。小丽和公婆关系不好,只能独自带着孩子,母亲看不过,也帮衬一把,但也只坚持了2年,就再也坚持不下去了。

小丽心灰意冷,只想尽快摆脱这种境况。多番打听后,向我寻求法律帮助。

经征询小丽的想法、结合现状,终结双方关系的,只有起诉离婚。

二、王涛律师解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中一方被刑事处罚、没有人身自由,不能成为阻断其配偶离婚的法定事由。

我国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也保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会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19891121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小丽和武强的案件符合这一情形。但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债权债务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亲自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服刑人员,这种方式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小丽应去武强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结语

法律有时会筑起“牢笼”,限制婚姻双方自由,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有时也会卸下“枷锁”,给已经有问题的婚姻一个出口。怎样依法维权,是婚姻成立、存续、结束阶段,夫妻双方均应认真考虑的课题。

济南律师: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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