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罗某在下班后与交好的工友陈某同行回宿舍。途中因向老板借款遭拒后的陈某心存不满,为实施报复在途经的车间用打火机实施放火。罗某见状赶紧制止陈某把火扑灭,可能由于火没有完全扑灭,在二人离开现场后不久复燃并火势不断增大,后经全力扑救,共造成公司损失近百万,陈某因放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罗某因涉嫌共同犯罪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嫌疑人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向嫌疑人所在的公司了解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对该案件应该慎重对待,并根据所了解的案情提出罗某不存在犯罪动机及没有实施放火行为的意见后,公安机关核实了二嫌疑人后,并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在核实相关证据后依法撤销了案件,罗某重新获得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