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徐军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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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更新时间:2011-11-02

[案件简介] A与B为兄弟两人,从1998年开始一起合作做生意,A为兄长从2000开始生意越做越红火,于是把其中的一个小档口给了B,其余的大部分资产由A掌握,双方的合作终结。1998年A与B合伙做生意的小档口是以A的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在A取得大的资产之后,B与档口的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一直支付租金至2009年,后A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而B在分得档口后,不断经营壮大,此时,A起诉B要求B返还铺面并支付装修费用20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一、A与B已经在2000年时散伙,档口的资产归B所有,并且B已经与业主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并一直由B支付租金,B当然取得涉案档口的租赁使用权。其二、双方签订的手写的分产协议,已经清楚约定档口及档口内的资产归B所有。XX公司的资产及其产品归A所有。因此,双方在散伙时,已经对涉案档口的装修的资产进行了分配。其三、A提出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判决驳回B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B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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