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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家强律师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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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
更新时间:2010-12-1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并会见了被告人XX,并仔细查阅了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缜密的分析,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理由如下:1、被告人是出于亲情应表哥XXX之邀,酒后在酒精作用下,法律意识淡漠,义气用事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去解决表哥与受害人的债务纠纷,做出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导致今天站在被告席,可谓事出有因,归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如实坦白交待了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告人此前并无不良记录,没有前科,是初犯。

3、由于本案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不长,实际不足三小时;虽然在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本案实际,对被告人应以教育为主,依法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望予以采纳为盼。

此致

柳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覃家强

                2010年 7 月30日 判决结果法院接受了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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