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徐某某和王某某2016年9月28日与韩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XX室的房屋出售给韩某某,约定房屋总价为2285000元。合同签订以后,徐某某和韩某某2016年10月10日还清了涉案屋的剩余贷款,筹备过户事宜。韩某某却在2016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解约确认书,称刚出台的“限购政策”导致其无法购买房屋,通知解除合同。徐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韩某某发出律师函,催促继续履行合同,韩某某末作回复。
那么,本案中韩某某因为首付比例从20%提高至30%,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要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许律师观点: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买受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作出约定,且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即使韩某某终止贷款行为,仍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值普遍较大,作为买受人对自身经济状况及合同义务的履行及相应的贷款政策变化风险应当充分预见,并积极为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准备应对措施,首付款支付比例的小幅提升并不能成为购房者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亦不属于不可抗力之范畴。
法院判决:
支持我方观点,韩某某不履行合同之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合同解除,韩某某赔偿徐某某和王某某违约金26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