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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媛媛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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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安置房屋怎么分?
更新时间:2018-03-27

案情简介:沈某与汤某1原系夫妻关系,汤某2、龚某系汤某1的父母。汤某3系汤某1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9年12月11日,沈某与汤某1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与汤某2、龚某、汤某3共同居住在汤某2、龚某建造的苏州市虎丘区朱家门房屋内。2011年10月期间,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房屋因涉及征地动迁,进行了安置补偿,共获得安置房屋屋两套。2016年9月,因感情不和,汤某1与沈某离婚,因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未对安置房屋进行分割。后汤某一家拒绝给予沈某补偿,沈某于是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有的两套房屋。


裁判要旨: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苏州市虎丘区金色家园两套

房屋系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因征地动迁而安置汤某一户的,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实际交付,且安置房必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可以进行分割处理。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征地动迁的相关政策及拆迁安置户表中登记的人员,该不动产为沈某与汤某一家共有,其中每人安置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余建筑面积应为沈某与汤某等5人共同共有。由于沈某与汤某1已离婚,其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虽然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实际交付,且产证已经可以办理,即必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法院依法分割并无不妥。


许律师说:

1. 离婚时涉及夫妻之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不可在离婚中提出,只能离婚后再另行进行分割;

2. 苏州很多安置房屋,不是只看原房主,只要是在户口里或者不在户表内的配偶都是享有安置份额的,具体看拆迁安置协议。

3. 析产中涉及房屋的价格,最好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补了,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动辄几万,诉讼成本也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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