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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赔偿案,被告无责
更新时间:2018-05-31

百万赔偿案,被告无责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0日,陈某驾车由陕西省定边县收费站驶入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盐鄂(红)高速入口匝道,驶入后与道路前方堆放的土堆相撞,陈某和车辆均遭受重大损害。后陈某将宁夏某公司、宁夏某局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113037.28元。2016年7月19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将兰州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正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兰州某公司委托陈杰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分析

陈杰律师深入了解案发经过,反复审查、研究相关证据,认为委托人兰州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律师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道路上堆放的土堆、入口只有防撞桶既无人看守又无警示标志、高速公路收费站无人看管、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等,特别是土堆系内蒙古某施工单位为阻止社会车辆进入而堆放,该行为对事故发生产生安全隐患。陈律师分析:1、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恰好证实:“案发高速公路的防撞桶、防护栏不是委托人兰州某公司设置,故委托人没有看护义务。施工结束后,由负责交安工程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案发路段的安全。”2、原告驾车存在重大过失:据原告自述,事发当时“天气晴朗、路面平坦、视野开阔”,原告作为具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通过没有工作人员的收费站,又进入尚未完全完工的高速公路,当时现场有防撞桶又无其他车辆,原告应当警醒,但原告超速驾驶并直接撞上近两米高的土堆,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

以上所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既不是委托人的职责范围,也不是委托人行为所造成,案发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而委托人已于2013年10月底施工完毕并撤离工地,此后委托人一直等待发包方的到现场查看施工质量的通知,但2013年12月30日委托人到达施工现场时,发现陈某车辆已经停在事故现场,事故已经发生。委托人没有实施任何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兰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尿片、导尿包的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陈杰律师的代理观点,特别对前述关键证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2017年3月27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州某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宁夏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8796.37元,被告宁夏某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256.62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特别说明:长期医嘱中记载原告每天只需一个导尿包,但其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尿片、导尿包的费用高达1132324.57元,远远超过其实际需要,陈律师反复审查原告证据后发现该问题并特向法庭说明,后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尿片、导尿包的费用,法院最终否定了该项诉讼请求。

本案经陈杰律师不懈努力,对证据反复分析研判,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另外两被告避免掉1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陈杰律师办案高度负责,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全力以赴,受到当事人极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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