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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8-05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速裁程序)

(2020)鲁1525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XX,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山东XX律师杨XX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贾XX酒后驾驶鲁P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5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颊河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贾XX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贾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贾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贾XX在社区服刑对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适合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xx


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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