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文彬律师
浙江-台州
从业15年 合伙人律师
35
好评人数
230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撤销案)
更新时间:2019-11-11

案情简介:

乔某于2017年期间在上海多次帮朋友去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每申领一本发票,乔某拿到2000元好处费,后因朋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临海市公安局在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的配合下于2018年元旦前展开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包括乔某在内的涉案嫌疑人30多人。辩护人接受乔某委托后,展开会见工作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乔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事实一概不知,即便构成犯罪亦可认定为从犯,同时认为乔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随后乔某因辩护人申请被取保,一年后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撤案处理,乔某领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李文彬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文彬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302 人 | 浙江-台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