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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票据权利能否因在家庭存放而成为配偶的私人财产
更新时间:2013-06-09


案情简介:

20125洛阳电子有限公司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取得(票号10500053/2085557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江苏***厂有限公司,收款人**公司,出票时间为2012111日,到期日为2012711日)作为工程款。

后不慎遗失,洛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531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不料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洛阳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主张票据权利。在201281日,江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坛民催字第13号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洛阳电子有限公司是该票据的真正权利人,特请求主张票据权利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股东配偶无争议票据权利。2011年,洛阳电子有限公司和海龙有限公司签订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取得10500053/2085557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苏农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2111日,到期日为2012711日)作为工程款。 后在家里不慎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洛阳电子有限公司是真正的持票权利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26条、第65条、第31条等条之规定以及《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8条的规定,承兑银行未尽善意审核义务,有重大过失,理应对真正的持票人洛阳科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事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支持律师观点,认定洛阳电子有限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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