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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更新时间:2012-12-25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原告于某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高某(夫妻)共同承担冯某借于某债务12万元。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冯某和高某已于2011年3月离婚 2、冯某和于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11年9月----2011年11月间。是在及短时间内的集中借款。该借款没有实际用于被告家庭生活,不符合家庭用借款的常理及逻辑,没有法律依据。 3、高某有冯某2011、12、16日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和原告的借款和高某无关。 4、高某有2011、3月民政局存档离婚协议一份。证明高离婚的时间及财产、债权、债务情况。离婚时冯某并未提及和于某直接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个人直接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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