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陈某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约定:“认购房屋的面积为160平方;房号为某某苑5幢2单元10层01号;购房总价款为480000元人民币;鉴定认购协议时购房人交开发商100000元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的定金;购房人于2011年6月30日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购房人无权要求退还已付的全部定金。”后来,因交房期限、办理权属证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没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购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为由,拒不返还购房人支付的定金。
购房人找到我后,具体谈了案件具体情况,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了委托,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返还100000元定金。
某县法院于2011年8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能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