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王文建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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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文建律师个人简介

王文建律师,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多年来承办了数百起民商案件,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赢得了很多当事人的好评,儒雅而不张扬、务实而不夸张,心思缜密、技巧娴熟、爱憎分明的个性使得平时工作有条不紊,饱含激情。王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原则,努力为当事人服务,被当事人称为“最负责任的律师”。

一、成功刑事案件略举:

1、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家属中途换律师,委托王文建律师为张某辩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缓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2、唐某被控抢劫罪,王文建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法官采纳其所有辩护意见,被判处缓刑(抢劫罪起点刑三年以上)。

3、王文建律师代理陈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案件,庭审中,结合陈某认罪,王律师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在经历了九个多月的羁押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陈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即判决后近二十天后将被释放,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4、陈某挪用资金罪(253万)被轻判,崇州市某连锁企业员工出纳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在2013年3、4月仅用两个月时间,以十多万、二十万不等数次挪用公司资金高达253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两部汽车、高档奢侈品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除去扣押的房产和汽车、尚有80多万元不能追回。案发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王文建律师,在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做其工作,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感化,使其陈某自愿认罪,在庭审中,王律师大打亲情牌,从陈某的成长环境(单亲家庭)、生活经历、工作经历以及通过孝心教育和爱心教育的方式感召,博得法庭和旁听群众之同情,其辩护意见基本全部采纳,最后被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半,家属表示非常满意。

二、民商、合同等纠纷成功案例略举:

1、游某与成都某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于建设工程远在云南并接近缅甸边境,且纠纷正值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生效并施行后,按照司法解释应在云南边境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为了减少诉累,王文建律师接受游某委托后与公路公司达成仲裁协议,委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律师代理游某出庭仲裁,400多万工程款全面胜诉得值。

2、代理实际施工人李某与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胜诉,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并维持原判,一二审均胜诉。

3、代理台商罗某与四川某塑胶工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一起医疗侵权纠纷案,死者生前由于吸食毒品过量,身体不适入住金堂县某医院,后猝死。家属在死者已经下葬一月后的情形下,委托王文建律师维权追究医院过错责任,本律师从唯一的医院病历资料入手找出漏洞并诉至金堂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医院承担25%的责任并赔偿12万元,可谓难得的胜诉。

5、张某离婚后突然发现跟随女方的女儿非亲生,委托王文建律师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该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女方不仅婚内出轨,且明知所怀子女非张某骨肉,毅然不顾后果生下,女方行为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于法有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国家赔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成功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文建律师代理的阮某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关于国家赔偿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一案,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三方协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拿出诚意,对自己执行中的错误买单。

阮某因为与闫某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至二中院,诉讼过程中发现闫某在重庆市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开发公司)享有债权70万元(《书面尾款结算协议》),这一重要线索发现后,便立即申请债权保全。可是二中院在执行时甲开发公司时甲开发公司提出口头异议,认为其与闫某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仅仅只有闫某的挂靠单位重庆某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建筑公司)才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之规定未执行保全裁定,未向甲开发公司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的执行情况。

此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告知保全的情况,反而还向申请人送达了保全裁定载明70万元已经保全的裁定书。甲开发公司在重庆市二中院去执行保全裁定书时的第三天就将70万元支付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以支付材料款为名将款项支付殆尽。

阮某后才得知款项并没有保全且已经付完,于是向二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二中院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再次被驳回不予赔偿决定。

申诉人阮某找到王文建律师,并分析如下:

关于执行保全裁定异议问题

1、虽然闫某与第三人甲开发公司没有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通过挂靠公司与其签订,但是享有70万到期债权是甲开发公司直接与闫某签订了《尾款结算协议》,此结算协议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内容即甲开发公司应直接向闫某支付70万而非向乙建筑公司支付该款项,因此该第三人异议是否成立值得商榷。

2、在该异议有争议的情况下,重庆市二中院并没有依法给予15天异议期,使得申请人丧失了陈述权利。

关于二中院的处理问题

1、即使该异议成立,法院却未将执行保全裁定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保全的执行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执行和解,不予执行结果需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二中院并未告知申请人。

2、不但未执行,还向申请人送达财产已经保全的裁定书,直接导致申请人误认财产已经能被保全的假象。

3、即使不应该保全执行,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救济渠道,二中院有义务对申请人进行诉讼引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8和第14条,人民法院应在异议审查期间对保全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并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本案中如果二中院及时诉讼引导,阮某完全可以代位诉讼直接起诉甲开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并可保全,完全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故从以上分析:至少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是有错误或者瑕疵的,这种错误直接导致70万元被流失,这70万元申请人阮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全部或者部分享受,故此王文建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与我的看法属于一致,但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值得商榷,为了减少诉累,维护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在经过几个回合之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参与的调解并不是常态,但是本案阮某的处境和遭遇确实与二中院的违法错误有因果关系,此也给现实生活中大错误很少,小错误不断的法院上了一课。

以上仅是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部分案例,如有法律咨询或疑问,欢迎垂询。面谈则需要提前预约时间。

王文建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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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 损害赔偿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执业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文建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3*********597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8号成都339欢欢颂A座902室
  • 咨询电话:
    159****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