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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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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1-12-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胡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害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参加了庭审活动,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证据,就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刑事部分。
1、 本案是邵某蓄谋已久,并不是一时冲动,偶然犯罪。
通过邵某、李某的供述可以清楚的看出,2008年10月初邵某就在武汉找到了李某,让李某找人并策划如何实施伤害胡某的行为。案发前邵某还多次同李某联系如何实施犯罪,并在李某等人到达郑州后亲自开车去接。李某等人到郑州后,邵某一方面积极为李等人安排食宿,为其雇凶向几位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告诉李某胡某的体貌特征以及其门店的位置、门牌号,并让李等人认准了再实施侵害。以上这些充分说明了这是一次邵某等人有组织有计划,蓄谋已久的犯罪。
2、 本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众所周知,银基商贸城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最大的服装批发零售中心,知名度很高,商户众多,人流量极大。就是这样一个如此繁华重要的地方,光天化日之下却上演了如此让人震惊的一幕:一大早,一人开车在外接应,三人戴着白手套,手握铁锤、螺纹钢筋直闯服装店,不分青红皂白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殴打,直至将其打倒在地。然后一人卡住脖子,一人抱腿,一人用铁锤猛砸。一阵猛打之后,直接导致被害人腿断鼻折,血流满地。该案给商贸城许多商户和顾客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导致商户人人自危。如此残忍的犯罪手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 被告人邵某主观恶性大。
2007年1月份邵某就在重庆打伤了本案被害人胡某的丈夫任某,在重庆朝天门派出所也没有得到处理。这次邵某又在武汉雇凶,组织、策划、实施了对胡某的伤害,且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可见其主观恶性很大。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中邵某等被告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极坏,并且庭审过程中其认罪态度并不好,不能如实回答公诉人和代理人的提问(庭审中的回答与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并不一致),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 民事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李某应对其给被害人胡某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本案中被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都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的核算,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被告人应依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2、就伤残鉴定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所做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号鉴定存在以上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鉴定为无效鉴定。本代理人认为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所做的伤残鉴定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的,法院应依法采信。
总之,代理人认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犯罪手段、情节上都应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民事上,被告人应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为此,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参考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合理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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