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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慰律师
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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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不规范惹的麻烦—两个案例
更新时间:2012-05-05

案例一:

一个欠条,由于书写的问题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被告郑xx因生产沙发等家具,自1996年便向原告蔡xx购买皮革等原材料,至2000年共结欠原告人民币22万元。于是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和还款的日期。书写的欠条全文如下:

欠 条

兹结欠蔡xx人民币计贰拾贰万元正,于二OO八年前还清。

郑 x x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由于出具欠条后一直没有还款,2008年1月份,蔡xx便请本律师代为起诉。

本来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欠款案件,但没想到被告竟狡辩说:还没到还款的最后期限,欠条所书写的还款日期"二OO八年前"的意思是2008年12月31日前,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法官本身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

1、"年前"也可解释为"年底以前",所以"2008年前"认为是2008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

2、"2008年前"也可以理解为2008年一整年都包含在内,所以还款的最后期限可以是2008年12月31日。因为法院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里面的缴费日期"x日前"就包括x日在内。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从:

1、数学方面,数的点和数的段在数轴上以及用大于号、小于号、带等于号的大于号、带等于号的小于号的不同表示:

2、按照我国汉语言的含义,从我国现行的《新华字典》、《新华大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辩析字典》、《现代汉语规范字典》的解释:

3、按我国民间通俗的理解:

4、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进行分析了论述。

最后法庭终于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被告应当于2008年到了之前清还欠款。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书写在白纸上的时间必须力求具体,明确,严谨,避免产生歧义,否则将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争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代理词见律师精彩博文)

案例二:

下面的案件也是我亲身办理的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

郑xx和钟xx是生意上的朋友。因为某些原因,郑xx按钟xx的要求签了一张情况说明。内容是钟xx手写的,郑xx按钟xx的要求将名字签在钟xx指定的位置,文件用的是A4纸。格式如下:

XXXXXXXXXXXX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郑 x x

XXXX年X月X日

过了不久,郑xx接到法院的传票,钟xx告郑xx欠其人民币10万元。案卷里面欠款的证据是用A4纸的一半所书写的欠条。欠款的内容是钟xx写的,但有郑xx的亲笔签名。白纸黑字,无论到什么地方鉴定都是郑xx的亲笔签名。

大家明白了吧!原来是钟xx把上面的文件的下半部裁了下来,写上郑xx欠他人民币10万元的内容。

最后,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这个案件才终于以调解结案。

我之所以给大家介绍这上面两个我亲自办理过的案件,就是要提醒大家,凡是有关白纸黑字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有时真的是后悔莫及,回天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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