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万慰律师
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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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真的构成奸淫猥亵少女罪吗?
更新时间:2012-05-05

2011年10月本律师接到律师所的指派,介入了胡XX奸淫猥亵少女马XX一案。

接案后,本律师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汕头市潮南区看守所会见了胡XX,认真听取了胡XX对其指控的供辩,仔细询问了案件经过的具体细节。针对胡XX对《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对案卷中被害人马XX的报案笔录,案卷中所有证人的证词,以及另一被告人胡X华的供辩,经仔细研究各种材料的可信程度,分析各种证据、供辩中的矛盾及疑点。最后,本律师认为:证人的证词都是传来证据,并且出于同一来源。而且,本案除了唯一的言辞证据外,连一点起码的物证都没有。本律师认为:指控胡XX奸淫猥亵马XX的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孤证不能定罪以及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胡XX奸淫猥亵幼女马XX罪名不能成立。

为此,开庭前本律师对马XX的陈述、所有证人证词中的不符合常理的,牵强附会的,偏听偏信的,甚至无中生有添油加醋的地方进行认真斟酌,寻找出其中的破绽,仔细的作了笔记,对胡XX以及其他同案被告的供辩也仔细的分析,记录。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开庭提纲,提问要点,辩护草稿。

由于预先作了充分的准备,在法庭上,本律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客观的陈述,对马XX的报案,所有证人证词进行逐条的剖析,指出马XX及证人证词中违反事实,违背客观常理之处。提出按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弧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观点,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胡XX不构成奸淫猥亵马XX之罪。

检察机关及审判法庭认真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开庭后经过反复研究。检察机关终于主动向审判法院撤回公诉。2012年5月4日律师签收了审判法院作出的同意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裁定书。

(本案辩护词见律师精彩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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