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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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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3-05-15

【案件事实】

2010年11月钟某受吴某的邀请,到吴某在某砖厂承包的破碎班组干活,从事购料工种,工钱按方量计算,每月在吴某处领取,有活就来,没活就走,钟某有事给吴某说一下就行了,砖厂就没有和钟某签订劳动合同,钟某也不受砖厂管理。2012年6月钟某在购料过程中,上面的石头落下,将钟某的左脚砸伤。钟某要求砖厂按工伤赔偿,砖厂说是与自己无关,应由吴某承担雇员损害赔偿责任。双方为钟某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钟某向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砖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钟与该砖厂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判决都认定钟某与该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钟某虽然受吴某的邀请,到该砖厂工作,但吴某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其用工主体仍然是该砖厂。砖厂虽然只管理班组长,但钟某受班组长吴某管理,钟某其实也是受该砖厂的层层管理制度约束的。钟某与该砖厂虽然看似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钟某从事的工种是砖厂生产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钟某与该砖厂之间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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